为了保障和提高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建立健全研究生培养质量监控机制和评价体系,保证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过程的严谨性和规范性,完善学位申请和评审程序,切实提升我校学位授予水平,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的指导思想是,以评审促进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提升,切实保证研究生学位论文评价的科学性、客观性与公正性,提高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整体水平。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双盲评审,也称匿名评阅,是指将评阅人姓名对研究生学位论文作者及其导师隐匿,且将研究生学位论文作者及其导师姓名对评阅人隐匿而进行的评审工作(以下简称“双盲评审”)。
第三条 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对博士学位论文双盲评审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硕士学位论文双盲评审的监督、检查及协调工作。
(二)各培养单位根据学校工作要求,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领导下,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单位负责人组织研究生工作秘书等相关人员,负责硕士学位论文双盲评审的有关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双盲评审专家的资格确认与专家库的建立应遵循以下准则:
(一)博士学位论文双盲评审专家,须为相关专业的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校外专家;硕士学位论文双盲评审专家,须为相关专业的副教授及以上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校外专家,且这些专家原则上应为在岗的博士、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二)校外专家原则上由学位办或相关培养单位委托外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推荐聘请,并逐步建立研究生学位论文双盲评审专家库,专家库可以逐渐健全和更新,专家库立足国内院校学者,也可以是便于联系的国外华人学者。
第五条 申请双盲评审者应具备以下资格:
(一)经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以下简称“培养办”)审核,研究生已通过学位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并已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实践与创新或科研成果发表等所有必修环节。
(二)经各培养单位审查,研究生已完成学位论文,并经研究生本人的指导教师或导师小组审核认可,已具备申请论文答辩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 双盲评审工作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各培养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此次申请答辩的研究生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至培养办;经审核合格后,培养办将此次具备申请论文答辩基本条件的研究生名单交送学位办。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答辩申请及未通过答辩资格审核的研究生,均不得参加双盲评审,不得进入学校此次论文答辩及学位申请程序。
(二)博士(含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学位论文除有特殊规定外,全部实行双盲评审;硕士(含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学位论文按二级学科抽取比例不低于10%的参加双盲评审。
留学生和港、澳、台学生的学位论文评审参照《广州中医药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二十一条关于论文评阅的一般程序和原则规定执行。
(三)参加双盲评审的学位论文(以下简称“参评论文”),由所属培养单位汇总收齐后,按规定做好双盲评审前期的材料准备工作。博士参评论文送校学位办;硕士参评论文送本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报送工作务必在学校论文答辩工作启动前至少40日前完成。
在双盲评审前,为避免学术观点相悖和有竞争态势的审阅者在审阅过程中带有偏见或有意压制的情况出现,参评论文的指导教师可以提出应回避评阅本人本次指导之学位论文的专家名单,但不得要求获知评阅专家信息。研究生院与各培养单位将以适当方式对评阅者的评价客观性进行评估,对不公平评阅做出适当处理。
(四)学位办与各培养单位依据相关学科专业及研究领域,随机抽取并联系相关高校、科研院所或专家本人,根据我校的基本要求进行双盲评审。每篇博士参评论文由3名校外专家进行双盲评审;每篇硕士论文由2名校外专家进行双盲评审。
(五)论文评阅书、评阅评分表及其它应保密的材料,应由论文评阅人用专门信封封存后直接(寄)送回学位办或各培养单位。评阅意见返回后,由专人拆封并做隐名和保密处理,以保证评阅人的隐名权益;然后将双盲评审结果及论文评阅书等材料转交各相关单位。
(六)各培养单位须在参评论文的3份匿名评阅书全部返回,且双盲评审结果为合格之后,方可安排研究生参加答辩。专家评阅书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及时返回的,应另外加送同等数量论文进行双盲评审,对全部评阅书完成必要的隐名保密处理后,方可提供给各相关单位组织论文答辩。
第七条 对双盲评审结果依照下列办法进行分类和处理:
(一)论文评阅结果的基本分类
专家评阅书中的论文评审得分(以下简称“S”)S≥70分者,为可以参加答辩;60分≤S<70分者,为修改后参加答辩;S<60分者,为不能参加答辩。
序号 |
分值(S) |
结果 |
对应等级 |
1 |
≥70分 |
可以参加答辩 |
A |
2 |
60分≤S<70分 |
修改后参加答辩 |
B |
3 |
S<60分 |
不能参加答辩 |
C |
(二)双盲评审结果处理的基本原则
1.博士论文评审结果处理:
(1)有3份专家评阅书评审结果均为“A”,可以参加此次论文答辩;有2份专家评阅书评审结果为“A”,1份专家评阅书评审结果为“B”,须对论文进行适当修改,经导师审核及院所同意后可以参加论文答辩。
(2)有2份及以上专家评阅书评审结果为“B”或有2份专家评阅书评审结果为“A”,1份专家评阅书评审结果为“C”,学位申请人可通过学院向学位办申请另送一位专家双盲复评。论文复评结果为“A”的,参加当年答辩;复评结果“B”的,须对论文进行适当修改,经导师审核及院所同意后方可以参加论文答辩;复评结果为“C的,须对论文进行修改,推迟半年再申请答辩。
(3)有1份专家评阅书的评审结果为“C”,且另2份专家评阅书的结果不同时为“A”的,须对论文进行适当修改后,推迟半年再申请答辩。
(4)有2份专家评阅书的评审结果为“C”的,须对论文进行重大修改后,推迟1年再申请答辩。
(5)有3份专家评阅书的评审结果均为“C”的,则应重新开题写作论文后,推迟至少一年再申请答辩。
情况 |
评阅结果一 |
评阅结果二 |
评阅结果三 |
处理意见 |
1 |
A |
A |
A |
可以参加答辩 |
2 |
A |
A |
B |
论文修改后,导师及院所同意,可以参加答辩 |
3 |
A |
B |
B |
申请 双盲 复评 |
A:允许答辩 |
B:论文修改后,导师及院所同意,允许答辩 |
C:推迟半年申请答辩 |
4 |
B |
B |
B |
申请 双盲 复评 |
A:允许答辩 |
B:论文修改后,导师及院所同意,允许答辩 |
C:推迟半年申请答辩 |
5 |
C |
A |
A |
申请 双盲 复评 |
A:允许答辩 |
B:论文修改后,导师及院所同意,允许答辩 |
C:推迟半年申请答辩 |
6 |
C |
A |
B |
论文修改后推迟半年申请答辩 |
7 |
C |
B |
B |
8 |
C |
C |
非C |
论文重大修改后推迟一年申请答辩 |
9 |
C |
C |
C |
重新开题、撰写论文后推迟一年申请答辩 |
注:推迟答辩人员在重新申请答辩前仍须进行当期论文盲审并通过,否则继续顺延。
2.硕士论文评审结果处理:
(1)有2份专家评阅书评审结果均为“A”,可以参加此次论文答辩。
(2)有1份专家评阅书评审结果为“A”,另有1份专家评阅书评审结果为”B”,须对论文进行适当修改,经导师审核及院所同意后可以参加论文答辩。
(3)有2份专家评阅书评审结果均为”B”,学位申请人可向学院申请另送一位专家双盲复评。论文复评结果为“A”的,参加当年答辩;复评结果为“B”的,须对论文进行适当修改,经导师审核及院所同意后方可以参加论文答辩;复评结果为“C”的,须对论文进行修改,推迟半年再申请答辩。
(4)有1份及以上专家评阅书的评审结果为“C”的,须对论文进行适当修改后,推迟半年再申请答辩。
情况 |
评阅结果一 |
评阅结果二 |
处理意见 |
1 |
A |
A |
允许答辩 |
2 |
A |
B |
论文修改后,导师及院所同意,允许答辩 |
3 |
B |
B |
申请 双盲 复评 |
A:允许答辩 |
B:论文修改后,导师及院所同意,允许答辩 |
C:推迟半年申请答辩 |
4 |
C |
非C |
论文修改后推迟半年申请答辩 |
5 |
C |
C |
注:推迟答辩人员在重新申请答辩前仍须进行当期论文盲审并通过,否则继续顺延。
第八条 复评申请的基本程序
博士复评申请人应在接到学位办或硕士复评申请人接到所在培养单位下达评审结果通知后的3天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评申请。未能按规按时完成复评者,须推迟半年申请答辩。
第九条 附 则
(一)论文双盲评审结果将作为确认导师招生资格的重要依据,若同一导师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在三年中累计出现两人次不通过,将停止其招生资格一年。
(二)参加双盲评审的论文不再参加学位论文同行专家通讯评阅。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广州中医药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办法》同时废止。
(四)本办法由校学位办负责解释。
广州中医药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3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