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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学院加强教学管理队伍建设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5-05-26 马克思主义学院     点击:[]

为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加强教学管理,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学管理队伍,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和我院教学管理队伍建设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管理队伍是由学院分管教学的院长、各教研室主任、以及教学秘书、教务员等人组成。

第二条 学院各单位组织要高度重视教学管理队伍建设。学院负责人、各教研室主任每年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教学管理队伍建设工作。

第三条 教学管理人员在学院党委和学院行政领导下,由学院办公室

管理。

第二章 教学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和工作职责

第四条 教学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一)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思想觉悟高,爱岗敬业,热爱教学管理工作;

(二)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组织协调能力,懂计算机操作,具有一定的教学管理方面的知识;

(三)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身心健康,为人师表。

第五条 院长、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工作职责:

(一)主持全院教学管理工作,组织贯彻执行学校有关教学方面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任务。

(二)组织制订院的专业发展规划和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草案,由院教学会议讨论通过,报请学校批准后,组织实施。组织制定实验教学规划和实验教学大纲,审定实验教学有关文件,检查实验教学措施及效果。

(三)督促教研室优化课程体系,组织开展各级各类优质课程和精品课程建设。组织、督促、检查各类教材编写工作任务的落实,组织审核各专业编写的教材,保证编写进度和质量,组织推荐优秀教材出版或参加评优。

(四)布置教学任务,审定开课教师名单,督促检查各教研室开好新课(包括选修课、限选课)以及新开课老师的试讲和申报审核工作,落实导师制,督促检查教学各环节的落实和教师工作规范的执行情况,确保教学任务的完成。

(五)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工作,督促教学方法、手段、内容的改进与改革,推动全院的教学改革深入开展,组织经验交流。

(六)深入教学第一线,了解学风、学习效果及教学质量;贯彻执行学院教师听课、讲课观摩制度,互相交流教学心得,提高教学质量。在院长的领导下开展教学检查与质量评价工作,对存在的教学与教学管理方面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七)对考试试卷进行审查,落实考试监考工作,并作好各类考试的组织、宣传、教育和巡视工作。

(八)抓好学生班级的班风建设,创建优良学风试点班,树立良好的学风和考风。组织优秀教师对学生选课进行指导,督促、检查教学秘书做好学生学籍管理、学生学习资料的统计和上报等日常教务工作。

(九)主持确定院教学及教学管理人员培训或进修计划,负责教学人员的业务考核、晋级、奖惩工作。

(十)完成上级领导和主管部门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各教研室主任工作职责:

(一)协助学院领导制定学院专业建设与发展的总体方案,指导督促教学秘书、教务员拟定课程教学规划;

(二)负责组织制定和修订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检查本教研室的执行情况;

(三)负责拟定和组织实施学院教学改革方案以及课程(含选修课、限选课)建设与评估验收方案;

(四)负责本教研室教学、教师奖励的组织与管理工作,承担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价、考核与监控工作;

(五)负责审定课程教材建设规划,审核本教研室所用教材的订购和印刷计划工作;

(六)负责本教研室教学档案和文书预立卷及保密工作;

(七)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各教研室教学秘书、教务员工作职责:

(一)协助教研室主任组织制订教学大纲,安排组织各年级课程及教学活动计划;

(二)深入教学第一线,了解学生的学风、学习效果及教学质量,协助教研室主任及时解决存在的教与学方面的问题。

(三)负责办理学生注册工作,印制学生名册,办理各种学籍证明和学籍证件,负责学生学籍异动处理工作,审核学生毕业资格和授予学位资格。学生毕业后,负责办理学生在校学习的历年成绩,并将成绩登记簿送交学校保存;

(四)编排本院课程表,并分发至有关班级和任课教师,处理课表调动事宜,统计教师任课情况,在每学期上课前,将教学日志送至任课教师;

(五)协助分管教学院长以及教研室主任组织选课和期中教学检查,组织管理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实施教学改革等;

(六)协助组织各类考试并通知师生,收取教学日志并组织本院教师登录学生考试成绩,及时通知课程不及格的学生,并将课程不及格情况统计表报送教务处;

(七)协助处理考试舞弊违纪学生;

(八)协助做好教学文件资料的收集工作,并定期进行整理、归档;

(九)做好院、教研室布置的有关教务方面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教学管理人员的选聘与培养

第八条 教学管理人员实行专职为主,兼职为辅。每个教研室配教学秘书

1名,教务员原则上按学生数60:1的比例配备。

第九条 教学管理人员主要从应届优秀硕士毕业生、本科毕业生中选聘,也可以从中青年教师中选聘。院教学管理人员的调整要报人事处和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 教学管理人员须经岗前培训,合格者方能上岗。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教学管理人员攻读相关学位和业务进修,长期从事教学管理工作,向职业化、专业化方向发展。

第四章 教学管理人员的考核

第十二条 学院领导制定教学管理人员考评办法,各教研室负责组织考核。

第十三条 教学管理人员考核结果与职务聘任、奖惩、晋级挂钩。对成绩优秀者给予奖励。对工作不称职者,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仍无改进的调离工作岗位。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失者,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学院每年召开教学管理人员大会,表彰优秀教学管理人员。鼓励教学管理人员积极申报教学研究项目,发表教学研究论文,并对优秀成果给予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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