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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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教师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5-26 马克思主义学院     点击:[]

新教师是指所有学历的应届毕业生和新调入的教师。为了更好地促进新教师思想和业务的提高,帮助他们更快地适应工作环境,更好地融入我院文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对于初聘到我院任教的应届毕业生(含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和本科生)和新教师应参加学校组织的新教师培训;并认真学习和熟悉我校和我院制定的所有规章制度。

二、凡初聘到我院任教的应届毕业生。除完成教研室安排的教学、科研任务外,一般需要兼任学生辅导员1-4年,为从事管理、教学、科研工作积累经验。外出或病、事假必须向教研室主任和办公室请假。

三、所有新教师、助教实行坐班制。凡是助教和新到我院任教的教师,教研室必须指定一位高级职称或资深的中级职称的教师对其进行业务指导。新教师要虚心向老教师学习,自觉参与跟堂听课,第一年听课不少于4次/每月。对于承担的教学任务,应详细写好教案,并交指导教师审阅。新、老教师要互相尊重,建立良好的帮带关系。

四、新教师除完成教研室安排的工作外,应积极开展教学科研活动,以科研促进教学,提高业务水平。要在老教师的指导下,根据自己的实际,确定科研的主攻方向,每年要求发表一篇以上的论文。

五、新教师必须高度重视并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和科研素养,完善知识结构。未取得硕士学位的教师应攻读同等学历的硕士学位。已取得硕士学位的年轻教师应争取攻读同等博士学位。学院和教研室要创造条件,为新教师的继续教育提供方便。

六、新教师应积极参加学院和学校的各项集体活动,积极参加与专业有关的社会实践活动。

七、见习期结束时,新教师要对自己的学习、工作、科研进行一次总结,由学院和教研室进行评估、并决定是否予以转正定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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