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实施<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暂行办法》及广中党办〔2004〕17号文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我院党政领导班子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建设。
第二条 民主集中制是我党的根本组织原则、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我院党政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建设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班子要充分发扬民主,增强大局观念,坚决维护领导班子的集中统一,以提高党政领导班子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实现"树正气、讲团结、求发展"的目标。
第三条 我院党政领导班子是学校基层单位党政工作班子,其任务是贯彻执行学校党委和校行政领导的工作部署和各项决定。同时,在学校党委和校行政领导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做好工作,既要有分工又要合作,共同落实学校党政领导的决策,对本学院的改革、发展和稳定负有共同责任,共同做好学院各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 我院的主要决策形式是党政联席会议。凡本学院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或需要协调解决的重要问题,必须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我院党政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建设的总体要求是: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同时,要进一步完善集体领导下的个人分工负责,进一步完善领导班子内部的议事和决策制度,着力解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健全和完善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
第六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要将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作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抓。学院党政"一把手"对学院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负主要责任。
第七条 学院民主集中制贯彻执行情况是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民主生活会议的重要内容,要认真总结并定期以书面材料向学校党委汇报,接受考核、监督。同时,结合学校对我院领导班子进行考核,由本学院教代会对党政领导班子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进行民主测评,以促进民主集中制的落实。